2005年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直销市场的开放和直销立法进程进入了新的阶段。笔者就目前直销企业开展培训的现状、工商部门开展直销企业培训监管工作的难点及加强直销企业培训监管的对策谈几点看法。
直销企业开展各类培训的现状
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与本企业拟采取或已经采用直营、加盟、经销商、代理商等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直销基础知识、直销行业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提示以及营销知识等各类培训(会议)活动。实际上,这些培训的内涵远远超出了两部法规规定的培训概念范围。直销企业不仅仅是在销售产品,更是在推销其直销企业的企业文化。所以,直销培训是直销企业通过一种组织活动,达到组织者向被组织者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理念传递、行为传递等多元化、多功能的目的。
目前,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分为4种:直销企业投资建设并直接管理服务网点的方式即直营模式;直销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由后者投资建设并直接管理的方式即加盟模式;与直销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发生产品所有权转移),以直销企业名义销售该企业产品的方式即代理商模式;向直销企业购买产品,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该企业产品的方式即经销商模式。
直销培训的主要形式为各种类型的会、沟通会、年会、产品讲座,活动规模可以从数十人到数百人。培训内容一般包括会议主题和会议核心内容两个方面,涉及直销企业召开此次会议的动因,宣传直销企业的成就、直销产品的优势,未来企业发展的蓝图等内容。
目前直销培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个别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培训时变相收取费用;直销企业在举行各类培训活动时人数众多,安全隐患较大;培训内容往往含有对本企业产品夸大功效、虚假宣传内容;培训内容的书面文字、视听材料符合《直销管理条例》,但实际讲课过程中的口头宣传内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
工商部门开展直销企业培训监管工作的难点
笔者发现,工商部门在监管直销培训活动时,有两方面问题。
一是相关监管部门职能职责不明确。虽然目前《直销管理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但对监管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规定不够明确。如直销培训一般是由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监管,在直销企业的培训和考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时才由公安机关查处,但公安机关应在何时介入,相关部门应如何协调,《直销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给执法人员实践操作造成困难。
二是直销企业违规培训查处难。证据是案件查处工作的基础,工商执法人员要取证证明直销企业培训内容的违规,必须前往培训会现场录取相关资料或者从其繁多的录音资料中获取,且此类证据获取的程序合法性要求较高,客观导致执法人员在证据获取、证据固定等方面存在取证难、定性难的问题。
加强直销企业培训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直销企业培训监管。
一是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法规,仅界定和明确了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规定,《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也只规定了直销企业才能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涉及的相关法规条款都十分原则。 在实际执法中,直销企业以培训“经销员或经销商”等规避相关法规中关于培训“直销员”的禁止性规定十分普遍,而工商部门监管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对经销商、加盟商等开展的培训,没有相关具体的法律规定。笔者建议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明确。
二是建立监管关口前移机制。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应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提前准入审查,从源头上筑起治理防范直销企业违法行为的屏障。快速准确的资讯,实用的信息,深度的报道,追踪直销热点,尽在严格规范直销培训 引导直销市场健康发展。所以,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直销企业的行政指导,引导直销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规范经营,诚信自律,实现对直销企业违规行为的事前预警、及时发现,避免直销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总之,严格规范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工商部门应进一步探索监管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积极引导和规范直销企业健康有序发展。